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30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6.721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大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邹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7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邹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整;
二、对申请人邹骏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