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23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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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3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立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冯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23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根2015年9月、10月和12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肆仟元整;
三、申请人冯根要求确认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