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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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693裁决书公告(被)非终局裁决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谷素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卫等19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5)办字第369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卫等10人2015年4月(或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工资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陆佰玖拾元整(具体详见附件《申请人请求事项明细及裁决结果明细》);
二、对申请人王卫等19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