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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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8 裁决书公告(被)终局裁决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欣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梁炎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71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6日期间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叁元贰角叁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