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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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裁决书公告(申)非终局裁决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秦 庆:
本会已受理上海唐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嘉劳仲(2016)办字第5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上海唐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