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5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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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8裁决书公告(被)非终局裁决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汇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震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99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震波2015年5月至11月工资差额计人民币玖仟零肆拾捌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震波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工资代扣未代缴的社保个人缴费部分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肆元肆角;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震波2015年5月至11月期间工资代扣未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计人民币柒佰玖拾壹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