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4月1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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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7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馥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庞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27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庞刚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应发工资人民币肆万玖仟零玖拾元玖角壹分;
二、对申请人庞刚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