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4月1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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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0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材道木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辛文忠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20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辛文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辛文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辛文忠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玖仟陆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辛文忠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