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05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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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44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材道木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卢友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44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友会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肆拾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友会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万壹仟零贰拾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友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仟玖佰零叁元叁角叁分;

四、对申请人卢友会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