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3月2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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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4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刘运剑: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亮优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24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上海亮优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的暂支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