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28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关键词:

2015.313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吉邦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崇威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13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崇威武要求确认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崇威武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肆仟伍佰贰拾壹元柒角肆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崇威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

四、对申请人崇威武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