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3月15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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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13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甜2015年11月的工资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申请人徐甜办理退工手续。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