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16年03月15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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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426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希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4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希杰2015年10月工资34710元、2015年11月工资4285.7元,合计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柒角。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