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15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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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42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希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4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希杰2015年10月工资34710元、2015年11月工资4285.7元,合计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柒角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