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15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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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1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临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秀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5)办字第421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秀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捌元壹角捌分;

、对申请人杨秀华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