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0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关键词:

2015.453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嘉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453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洋2015年11月、12月的工资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柒拾陆元柒角;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洋2015年8月至12月的报销款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叁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