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6-0005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22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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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718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2-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大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邹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71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邹骏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叁角;

二、对申请人邹骏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