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0023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6年02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6.343、344应诉和开庭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堡裘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江民新、李勤山与你单位关于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案号:嘉劳人仲(2016)办字第343、344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16年04月21日08时45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号101室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