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000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6年02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5.355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云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思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5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钱思睿2015年7月至9月工资计人民币叁万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