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0004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16年02月0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15.340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豫全建材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汪杰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40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杰勤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凭票据报销鉴定费350元,合计人民币捌佰玖拾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杰勤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7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零陆元柒角贰分;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汪杰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324元,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陆佰零捌元;
四、对申请人汪杰勤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