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1063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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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405裁决书公告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宸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录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340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录会一次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645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录会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录会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录会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录会2023年12月12日医疗费人民币10049.64元;

六、申请人张录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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