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1039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03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关键词:

2025-3365裁决书公告

来源: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12-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域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永恒10(申请人信息见附表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336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永恒102025年1月1日工资差额及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80812.9元具体详见附表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永恒9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98710.92具体详见附表);

三、对申请人刘永恒10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


附表一申请人信息、申请人自述入职日期及请求事项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自述入职日期

申请人请求事项

刘永恒

1979年10月10日

2022年6月26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5458.4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228.4元。

常会力

1973年12月29日

2018年10月10日

1、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5600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700元。

瞿顺中

1976年10月15日

2020年5月24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8724.2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918元。

孙永远

1985年11月10日

阿昌

2019年6月5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6266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725元。

黄德海

1967年2月10日

2019年7月14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6939.2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188.32元。

贺正苗

1976年10月10日

2019年10月21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7918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141.5元。

曾少卿

1971年12月17日

2024年4月17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8363.1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76.28元。

范洪文

1972年2月2日

2018年10月1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5955.6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920.04元。

胡维毅

1978年2月12日

2017年9月15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21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400元。

 

1964年10月15日

2017年11月15日

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4588.4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736.95元。






1、工资差额共计180812.90元;                           2、赔偿金共计484834.49元。


附表三 裁决明细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工资(元)

经济补偿(元)

合计

1

刘永恒

15458.4

25114.29

40572.69

2

常会力

25600

15800

41400

3

瞿顺中

18724.2

14066.76

32790.96

4

孙永远

16266

37575

53841

5

黄德海

16939.2

35729.44

52668.64

6

贺正苗

17918

16753

34671

7

曾少卿

18363.1

8938.14

27301.24

8

范洪文

15955.6

11134.29

27089.89

9

胡维毅

21000

33600

54600

10

 

14588.4

不支持

14588.4

合计


180812.9

198710.9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