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976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 发文日期: | 2025年11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 关键词: | |||
2025-301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琪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301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坤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45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276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坤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91.74元;
四、对申请张坤人要求确认在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申请人张坤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五、对申请人张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