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84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24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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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51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惠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君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251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君岱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君岱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173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君岱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销售提成人民币873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君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君岱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报销款人民币163.8元;

六、对申请人黄君岱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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