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611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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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富贵发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段青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103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医疗费差额人民币72908.99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8日、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5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12月14日、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4563.1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670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619.6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4619.60元;

八、对申请人段青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