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61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7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5-103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富贵发食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段青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103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医疗费差额人民币72908.99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8日、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5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12月14日、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4563.1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670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619.60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段青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4619.60元;
八、对申请人段青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