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320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4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5-15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神海水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15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张路要求确认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申请人张路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路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7593.95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路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0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574.15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859.59元;
五、对申请人张路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