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26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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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平如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现发现裁决书打印有误,本会特予以更正。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决定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61号决定书。更正内容如下:

裁决书第4页正文第六行“经计算,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金额为130654.80元(含报销款、餐费)”,应予更正为“经计算,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金额为128401.80元(含报销款、餐费)”。

裁决书主文“被申请人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平如伟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30654.80元”,应予更正为“被申请人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平如伟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8401.8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