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26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5-61决定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平如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现发现裁决书打印有误,本会特予以更正。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决定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5)办字第61号决定书。更正内容如下:
裁决书第4页正文第六行“经计算,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金额为130654.80元(含报销款、餐费)”,应予更正为“经计算,本会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金额为128401.80元(含报销款、餐费)”。
裁决书主文“被申请人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平如伟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30654.80元”,应予更正为“被申请人绿映(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平如伟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8401.8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