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22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3月1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444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森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春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444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沈春全要求确认其与你单位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0月24日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春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24日间工资人民币7043.48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春全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925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春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4日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310.34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春全2024年度双薪奖金人民币7327.87元;
六、申请人沈春全要求裁决确认其与你单位2021年12月6日至2023年11月21日和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1月19日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对申请人沈春全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