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20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3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4426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萤禾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丽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44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萍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230.87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萍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0330.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萍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报销款人民币20896.2元;
五、对申请人张丽萍要求支付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延时、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