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147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4267裁决书公告(被)非终局裁决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嘉方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426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周健要求确认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申请人周健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4603.76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健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630.72元;
四、对申请人周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