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0146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5年02月1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4050裁决书公告(被)非一裁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勃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方义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405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方义元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医药费人民币1765.95元;
二、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方义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170元;
三、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方义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四、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方义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五、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方义元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六、对申请人方义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