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96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12月1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321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金吉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新华与你单位及上海慧恩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321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新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96071.10元(已扣除申请人王新华2022年6月、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二、对申请人王新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