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93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3021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官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春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564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9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六、对申请人朱春高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