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93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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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021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官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春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30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564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950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春高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六、对申请人朱春高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