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87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275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侯登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275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侯登云要求确认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申请人侯登云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侯登云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50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侯登云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460.08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侯登云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8328.62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侯登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13.48元;
六、对申请人侯登云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