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69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3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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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72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一科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217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0153.72元(未扣除申请人张丽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270.11元;

三、对申请人张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