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617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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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56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集盈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何喜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156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喜红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80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喜红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633.1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喜红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高温费人民币1200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何喜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185元;

五、对申请人何喜红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