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544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关键词:

2024-839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海口秘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秘满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一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83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一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000元;

二、对申请人王一凡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加班费、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1月22日期间报销款、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