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49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7月03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813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许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81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彬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073.01元、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11705.13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906.25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工资24755.64元,合计人民币58440.03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50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彬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95.40元;
四、对申请人许彬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