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49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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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3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许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81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彬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073.01元、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11705.13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906.25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工资24755.64元,合计人民币58440.03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250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彬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95.40元;

四、对申请人许彬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