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44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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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37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毛佳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73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2579.82元(未扣除申请人毛佳怡个人承担部分税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9287.36元(未扣除申请人毛佳怡个人承担部分税费);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181.82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报销款人民币14096.12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

六、对申请人毛佳怡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