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44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1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73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毛佳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73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2579.82元(未扣除申请人毛佳怡个人承担部分税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9287.36元(未扣除申请人毛佳怡个人承担部分税费);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181.82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报销款人民币14096.12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毛佳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
六、对申请人毛佳怡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