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42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07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227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圹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鸿飞与你单位及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22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鸿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8460.5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鸿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鸿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鸿飞2023年4月23日、4月26日、5月24日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62.14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鸿飞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4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2562元;
六、对申请人张鸿飞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