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30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5月06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70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呈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文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17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2478.67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8948.27元;
六、对申请人刘文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