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30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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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0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呈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文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17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2023年6月4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2478.67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文新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8948.27元;

六、对申请人刘文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