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259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0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11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寒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寒露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7874.48元、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426.19元(已扣除2023年11月申请人黄寒露个人承担部分税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寒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8279.31元;
三、对申请人黄寒露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