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258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0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4-11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肖春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春艳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295.75元、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1724.13元(未扣除申请人肖春艳个人承担部分税费);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肖春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1298.08元;
三、对申请人肖春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