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0000232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关键词:

23-4209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酒友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田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420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支付申请人赵田元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31 日间工资人民币82304.92 元;

三、对申请人赵田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