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232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01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3-4209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酒友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田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420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支付申请人赵田元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31 日间工资人民币82304.92 元;
三、对申请人赵田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