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12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09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4-113-116开庭和应诉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啡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包正叶、肖春艳、黄寒露、曹宇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争议案(案号: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3-116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2024年3月26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28号105室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