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826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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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63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丽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长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163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长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1825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长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1014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长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101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长波工伤医疗费人民币377.11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长波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9月2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19792.49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长波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对申请人周长波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