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418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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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66非一裁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纳新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穆春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66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穆春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8952.17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穆春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穆春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2028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穆春超2020年11月8日至2021年4月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4352.37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穆春超2020年11月8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人民币1014.55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穆春超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对申请人穆春超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