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000395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06月12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3.872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塔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贾金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87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贾金勋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482.76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贾金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3666.67元;
三、对申请人贾金勋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