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000321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05月08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3.435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恺乐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炳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3)办字第43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炳鑫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3035.90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炳鑫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及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882.06元;
三、对申请人王炳鑫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