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046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20日 主题分类: 专项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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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826裁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车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郭亚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282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对申请人郭亚东要求确认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申请人郭亚东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6000元;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1014元;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1014元;

五、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750元;

六、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383.11元;

七、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运输框子费用人民币190.80元;

八、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过路费人民币59元;

九、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1949.43元;

十、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亚东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十一、对申请人郭亚东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