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000614 | 发布机构: | 区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主题分类: | 专项启事 |
关键词: |
2022.2304裁决书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陈琪: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上海莘野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22)办字第23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申请人上海莘野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备用金人民币3000元;
二、对申请人上海莘野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